媒体记者采访到反映人王巧林,山西偏关县新关镇天峰坪村人,现年80岁,身份证号142234194507241029.
现将20年前,我夫杨在羊被原天峰坪镇“黑医生”故意害死,涉嫌刑事犯罪的一伙人,至今逍遥法外,并通过非法手段与偏关县公安局,订立攻守同盟,践踏法律,迫害受害陷害全家子女的事,公开投诉,曝光于众,以引起上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和监管;同时对整个事件,做出公开、公正、透明、准确的解释和解决;并强烈要求对直接制造冤假错案者和推波助澜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追责问责,以示正义;在此也请求对董二宽、张仙保,绳之以法。
一、一张蓄意开出的“必免试”毙命处方
2003年8月20日晚,举报人丈夫杨在羊因患感冒发烧(曾涉嫌被误诊为肺癌)找偏关县天峰坪镇卫生院医生郝丽飞就诊,结果该院院长董二宽因与我家素有积怨,反而主动揽治并利用其职务之便,开具联合肌注“头孢挫啉钠与安痛定”的处方,违背最起码的医疗常规,明知患者有高度过敏反应史,竟然在处方上明确标有“必免试”的字样(意思是必须免除皮试),同时“安痛定”与“头孢挫啉钠”属于绝对禁止配伍的药品,董却将“安通定”与“头孢挫啉钠”进行配制成为一剂毒药(见省三院于2008年3月20日出具的诊断治疗建议书),对患者进行肌注。
以上为山西省第三人民医院出据的诊断建议书
以上为原始开方记录。日期为8月20日
以上伪造的开方记录:
10月13日复印档案时
发现时间提前了2个多月的6月4日
张仙保明知董二宽开出的处方必然导致患者死亡,而公然致患者的生命于不顾,还将开具的上述毒药,在未对患者进行皮试的情况下,并不听患者家属劝阻以及患者的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对患者进行肌注,直接导致我夫杨在羊当即死亡。
目前保留的当时给杨在羊注射的药品瓶子
案发后的次日,董公开扬言我就是故意把他致死的,让他再去给杨埃栓作证讨公道,我花上黑钱就能保平安买无事,你们这场官司打的不一定顺利。有多人在场证人作证,并将作案原处方亲手交予我女儿,嚣张的扬言你拿上去告我吧。之后,董为掩盖故意杀人的真相,还自制补办同年6月4号曾给患者用过该二药,先是“肌注”,又补添了“免试”的自相矛盾两假处方。显然,董与张的行为已涉制造医疗事故并实施故意杀人嫌疑,同时该二人无相应资质证,涉嫌犯非法行医罪无可辩驳。据此,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哄骗:应由卫生局移送处理,不予刑事立案追责。
案发次日、第三日多次举报人家属及时向偏关县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方来柱报案,要求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可该局既不组织法医对死者死因进行鉴定,又不下达《刑事立案通知书》,还拒绝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在同年10 月14 日又应前局长王世英的要求不应写明故意杀人重写了报案材料,可至今一直无果。为此,我和家人一直向忻州市、山西省直至中央有关司法部门以及信访部门进行上访,至今压案不办,并涉嫌毁坏2018年中央政法委交办后省政法委责令偏关县公安局委托省民间医学会作出的死因鉴定结论为“本尸是由高度过敏反应的头孢唑林纳和绝对禁止互配的安痛定肌注所致,与原病无因果关系”,但该鉴定至今下落不明,偏关公安局也拒不重新委托做死因鉴定,并于同年还谎报刑事责任已做出赔偿解决。
2005年7月,偏关公安局非但不履职,反而捏造了一份“三无”(无尸检报告,无鉴定结论无法认定)的处理意见做答复,随即被市公安局撤销。经受害家人无数次请求立案处理,可偏关县公安局至今就是压案不办。
二、维权路,一直走!公安局领导四易其人,不给合理合法答案。
按照偏关县公安局、卫生局因公诉罪名发生纠纷,请求偏关县委指令偏关县人民法院先行受理自诉民事部分,刑事待案由认定一致后在做处理。 2006年2月,偏关县法院对本案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后,明确告知我家人:该案系公诉案件。同年12月偏关县卫生局书面答复说“此事有故意杀人之疑,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卫生局鉴定”。民事赔偿经忻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异地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判明董、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根据法律释义规定),并以人身损害致死的过错责任做了判赔处理,偏关卫生局局长石文华,为了达到肮脏目地,携数万元巨款(有录音等证据佐证),委托河曲县卫生局局长贾键雄向河曲县法院副院长何甫峰行贿后,违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规定》原第三十五条二款现第二十二条规定,篡改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2006年计统标准判赔,擅自将2006年的标准判赔改变为2002年的标准判赔,只判了五万多元的血债赔偿,下差五万余元,2013年最高法院做出纠正交办后,该院至今拒不纠正枉法判决。近年来,河曲县法院多次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打请示报告,忻州市中级法院多次向省高法请示,至今无果。
2009年,忻州市检察院反渎职局经过长时间对本案的调查向偏关县检察院下达了《检察建议函》,主要内容为:建议“补充证据(对杨在羊的死因重新做出鉴定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偏关检察院根据市检院的《检察建议函》向偏关公安局转发了检察建议,偏关公安局压案不办。
同年前公安局长孙永向偏关县委县政府打报告,谎称:刑事责任已不能移送公诉处理,提出化解赔偿损失解决。可经县委县政府认定本案公安局应承担完全过错赔偿责任,偏关公安局出尔反尔拒绝执行。
2010年4月,时任忻州市委郑连生副书记对此案明确批示“限期一月内做出框架性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上访人”,而时任县公安局长孙永与县卫生局长石文华开始密谋首次报假,即主要内容为:捏造死者家属拒绝尸检和鉴定,才导致命案久拖不决的。并至今未给举报人书面答复。
2011年,偏关县原公安副局长李立新,在北京找到我的家人并给亲笔写下了 :“10 日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可接访回来再无音讯。同年忻州市检察院研究决定,由该院控申处继续对偏关公安局的渎职行为和犯罪嫌疑人依法做了监督,并再次下达了检察建议文书,并说明董、张二人因无相应的资质证,还存在非法行医的事实,而偏关公安局仍拒之不理。
2012年,中央政法委将本案董、张二人的刑事责任再度交办后,偏关公安局原局长金锐伙同副局长李立新及法制科长李明无视刑事责任不能终结的规定,捏造虚假是非,用毁坏的侦破案卷向山西省公安厅谎报瞒报,并违反信访终结规定,勾结省公安厅原纪检书记任洪泰冒用省公安厅信访终结委员会之名,荒唐的以2号信访文件为犯罪嫌疑人做刑事责任终结。
山西省公安厅刘厅长责成专案组于 2014年和 2015年多次做过纠正和交办,但偏关公安局仍然非法念着终结经,公开为嫌犯充当保护伞。受害家人于 2015 年将本案刑责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行医罪,自诉于偏关县人民法院,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本案嫌犯董、张已构成犯罪,不立案、不判刑、不正确(有录音为证)。而令人不解地是,从2009年直至2020年10月,县市检察院对此案下达了4个检察建议书,可偏关县公安局拒不履职。
2018年中央巡视组和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向偏关公安局交办6次,创全省最高记录,该局仍谎报瞒报,压案不办。2020年省委第五巡视组将命案交办后偏关公安局原局长郑锦绣仍采用谎报瞒报手段为犯罪嫌疑人董二宽、张仙保开脱罪责,充当黑保护伞。
2021年忻州市公安局原局长袁小波以《公函》的形式以鉴定为主交办予偏关公安局、卫体局仍压案不办。2023年市政法委多次将命案交办予偏关仍然谎报瞒报,压案不办。
三、维权路,儿、女惨遭职业性黑团伙重殴,被打伤打残多人
2012年我子女五人到公安部和国家信访局上访,时任局长金鋭雇佣驻京涉恶涉黑团伙截坊,将我三子胳膊用钢管打成骨折,无人问津。2018年3月5日家人到公安部反映情况,在京外交部街时被偏关县原局长金锐(现任忻州市交警支队指导员)雇佣驻京职业性黑恶团伙,驾驶着京 E85278 商务轿车,跳下 12 名歹徒将我女儿杨金花殴打致残,当即患上了难治的诱发性心脏病,并将我女儿等4人绑架回偏关县公安局院内,偏关县公安局提出赔偿5万元,一次性调解解决,被我儿女拒绝后,该局不仅否认雇凶截访、殴打致伤的实情。起诉原平法院后,反而于2021年7月,由时任公安局长郑锦绣(现任原平市公安局局长)一面唆使原新关派出所长葛文钧,原天峰坪派出所长杨峥嵘,做无此事的假证;又唆使县信访局副局长刘一川谎称是县维稳组接回的假证,并涉嫌贿买偏关县人民医院急诊医生秦渊做了出院时间是13日和18日两套病历内容和出院时间自相矛盾的假病历。申请偏关县卫体局确认同年3月18日的病历为假病历,该局对一目了然的假病历不予确认,忻州市卫健委2023年多次安排也拒之不理,2024年1月23日,偏关县卫体局对该院18日的假病历做出了是笔误所致,并将不履职确认假病历推向了鉴定机构和司法程序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失职行为。之外,偏关公安局向法庭谎称是县维稳组接回的。经查证在偏关县并无此单位。其间,女儿曾多年多次向指定管辖的原平市法院申请到京调取案发时监控录像,该院久拖不办。2021年9月最后一次开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即证人张二应、张文兵在异地打工因疫情、常鹏飞因病不能到庭做证,一审不准延期出庭做证,而主审法官既不依照职权调取上述3人的证据,也不向涉案司机以及12名歹徒调查取证,还不采信质证后的录音等证据,更不对心脏病的诱因做鉴定,而是跑到偏关向葛文钧、杨峥嵘和刘一川调取“无此事”和“县信访维稳组接回的”假证做为办案的依据。起诉三年后的2021年 10月,该院才派人赴京找建国门派出所姜笛副所长调取涉案证据,因姜笛调离本所,未调取涉案道路监控录像,所以原平市法院主审法官赵丽于2021年10月以偏关公安局的虚假证据为依据下达(2021)晋0981 行赔初1号以“时间久远,没有保存,无法调取”为由,下达驳回赔偿诉求枉法判决。
上诉忻州市中院后,主审法官行政庭副厅长曲攀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偏关公安局自认的新的录音证据不质证,不认证,也拒不调取在场证人证言等证据,而是于 2022年5月下达了(2022)晋09行赔终1号“驳回诉求,维持原判”的枉法判决书。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后,该院审判长程彦斌罔顾事实,做出(2022)晋行赔审121号驳回再审申请枉法裁定书。2023年,忻州市检察院受理监督后,李文彬将同样法院不履职的责任转嫁于抗诉申请人杨金花,而后做出违法拒不支持抗诉的忻检行监督(2023)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不采信我女儿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词和录音证据,也不依法调取涉案证据,并在法律文书中拒不说明理由,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严重破坏和污染司法水源,直接将我女儿的合法权益非法剥夺。
2021年9月27日,我儿杨金玉,我女儿杨金花到公安部上访并应原平法院的要求调取2018我女儿年被黑社会殴打致成了诱发性心脏病案卷材料等,悲剧再次发生;次日0点后,偏关县公安局原局长郑锦绣,雇佣驻京职业性黑恶团伙8人,驾驶车牌号为京ED6515 限乘18人的商务轿车,随即跳下8名歹徒一拥而上多人围殴我儿杨金玉,乱拳重击猛打头部,当场倒地不省人事后,随后又将杨金玉等4人被绑架入该涉案车内,从北京东庄社区绑架回偏关县公安局院内,在众目睽睽之下,该涉案黑车歹徒自认将杨金玉打伤,并拒不送往县医院救治,并扬言不下车继续拉到阴凉畔再打,偏关公安局副局长何利国和新关派出所称由他们负责管(有录音等为证),但该涉案黑车被放走后无人管。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等,经多次复查,脑神经严重被打损坏,造成伤残。
该案我儿首次治疗出院后偏关公安局郑锦绣委托偏门县信访局以救助之名赔偿解决 1.4 万元到期不付赔偿款。其间,局长又派何帆到北京右安门派出所涉嫌买通办案民警张鹏毁坏道路监控录像。起诉五寨法院后行政庭长审判长管俊山拒不委托做伤情和伤残鉴定,也不依法调取涉案证据,并故意错误地作出(2022)晋 0928 行赔初2号驳回诉求枉法判决。上诉中院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儿拒绝赔偿调解解决的情况下下达了(2022)晋09行赔终2号撤销原判,发还重申的裁定书。发还重申后张利国担任了本案的审判长,申请其回避后变更为了主审法官,该院在庭审全面执证后拒绝对伤残和伤情做鉴定,拒绝庭审视频直播录播,函调未果后拒绝亲赴北京调取案发监控录像等材料,也拒不亲赴北京向涉案司机等八人调查取证,同时也拒不采信在场证人张换荣、杨金花及范增气的出庭证词,非但对案发后涉黑团伙和偏关公安局自认本案的事实成立的录音证据不予采信,反而将该涉黑涉恶团伙在偏关县公安局院内和该局自认本案事实成立的两盘录音关键性证据毁灭,同时也拒不采信在偏关公安局院内刻有时间便签的对涉黑人员的拍撮的视频证据,也不采信对县信访局长的录音同样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成立的证据,之外,偏关公安局还将报案后的涉案执法仪记录毁灭,偏关公安局答辩谎言是称县信访维稳组接回的,而一审捏造判称是县公安局、信访局和县联席办接回的自相矛盾的虚假证据无任何证据支持作为判决的依据,并对一年多十几次住院病历和复查结论等未采信,同时对我儿提供的闭合性证据无一采信,并无一在判决书上载明,也拒不说明理由,也拒不执行网络视频直播录播。故意下达(2023)0928行赔初1号赔偿诉求的枉法判决,并违法拒不做判后答疑。
上诉忻州中级法院后,该院无视第一次上诉时申请曲攀回避担任审判长一职,而是将其变更为主审法官,并称最高法不准行政案和刑事案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录播,面对我儿提供的链条式证据无一采信,并不说明理由,而被上诉人偏关县公安局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涉案证据,本案郑锦绣已向忻州市纪委认错,以求私了,得以宽恕,并不依法判决由偏关县公安局承担损害证据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居然于2023年12月27日偏关县公安局法制科长徐宏达电话通知我儿说,忻州中级法院拟将于新年后下达维持原判的枉法判决书。2024年1月23日,忻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主审法官曲攀在拒不做判后答疑的情况下下达了(2023)晋09行赔终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枉法判决书。因二审拒不做判后答疑,我儿拒领判决书,依然要求先公开答疑后下判决。
四、多部门串通一气,顶拖不办;并对家人跟踪、监控
2022年1月20日上午,省人大在山西大剧院开会期间,我家子女应上年度省两会信访接待组之约到丽华大酒店外围,依照省人大领导的安排在丽华大酒店大门外人行道上接受疫情分流登记后,命案责成由忻州市公安局向偏关县公安局交办,多年来偏关公安局因非法拦访,曾立下数张做命案死因重新鉴定字据后,该次副局长张宏给举报人子女写下了:在农历正月20 前对命案死因重新作出鉴定的字据;但无视医学鉴定具有永久性的规定,并涉嫌和忻州市卫建委医鉴办主任周聚川窜通,出尔反尔违规拒不重新做死因鉴定。接返后,原局长郑锦绣还故意打击报复陷害上访人家属,捏造扰乱公共秩序,把我儿杨金玉、女儿杨金花,非法拘禁2天,又违法行拘10日。向偏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后,启用无资质的人员做枉法维持认定。之后,家人向五寨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审判长却三次拒绝视频直播录播,在我儿女拒绝接受经济赔偿调解解决下,违背《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的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将一桩没有违法的疫情分流行为,且辖区太原市万柏林公安分局没有移交、偏关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的假案,一审审判长华韡和冯宇超对被害人提供的省人大领导高长波的书证证明无过激行为的证据以及对出庭证人范争气、杨二和、杨三和等的证词及视频证据既不在判决书中载明,也不采信,更不说明理由,并对我儿女申请一审法院向省人大、太原市万柏林公安分局和长风派出所调取的无违法的实质性证据及向偏关公安局调取的程序违法的执法仪记录拒不履职,拒不调取,并且在偏关公安局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违法证据的情况下为包庇纵容偏关公安局的犯罪行为,分别下达了(2023)晋0928行初13号12号和行赔初4号和3号驳回诉求的枉法判决书。上诉忻州市中级法院后,行政庭长审判长赵飞无视在被告偏关公安局没有任何实质性上访违法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视频直播录播,拒绝申请赵飞回避,同时赵飞还拒绝做判后答疑,继续滥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一款之规定,断章取义违反该条第四款之规定,诬陷举报人子女扰乱了省人代会会场公共秩序。而事实上全省近十几年在此接受信访和疫情分流的累计十几万人次的访民无一以违法上访处理,而本年度全省在此接受疫情分流的访民数以万计除偏关外全省无一以上访违法处理,其操权越级,滥用职权,违法犯法,蓄意打击报复上访人显而易见;并违反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赵飞故意把正常疫情分流的假违法案继续办成了驳回诉求,维持原判的冤案。难道这样的判决符合“同案”同判的原则吗?符合类案检索的规定吗?
2023年9月,山西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受理再审案后,责成由闫成先担任审判长,该院无视太原市辖区长风派出所证明我儿女并未违法的新的录音证据等,也拒绝调取长风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同时也同样不采信省人大辖区负责人高长波处长出具的我儿女无过激行为的证据,也拒不到省人大调取我儿女无违法的证据,捏造是非,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幌子,仍然以偏关县公安局提供的假证据和非法证据作为办案的依据,并于2023年12月18日下发了(2023)晋行申682号和3号及(2023)晋忻赔申86号和87号行政枉法裁定书,分别驳回了我儿女的再审申请,显然三级法院行政庭又一次严重地污染和破坏了司法水源,难道山西执行的是“一省两制”之法吗?这样的裁定能服众吗?这样的裁定书合法合理吗?目前,郑锦绣也已向市纪委认错,拟求赔偿私了,而我们的涉案公法人员是如何看待上述判决呢?
2022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偏关县公安局再次对家人、多人的居住地实施非法监视和跟踪并不断骚扰死者家属,寻衅滋事,执法犯法,打着执法的幌子干着践踏法律的勾当,天人共愤。
五、正义不会缺席,死难家属急待真理的曙光出现
命案发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亡夫冤案至今没有昭雪,迄今本案仍可依法进行公诉解决但偏关公安局继续重演不履职的犯罪行为,而是时时处处打击报复陷害死者家属,并且偏关公安局常常到死者家属家寻衅滋事,败坏死者家属的声誉,是相关单位领导渎职不作为,还是职能部门官官相护?还是嫌犯背后有“硬靠山”罩着?还是不断涉嫌权钱交易?今日迫于无奈,含泪借助网络公开投诉发声,寻求正义的一缕曙光!相信二十大以后,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对底层弱势群体的呼吁是特别关注的,相信正义的阳光会照在偏头关下我们全家人的身上;相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绝不会向不法低头和让路,今日风烛残年的老妇,挺起胸、拄起杖,撑起弱不禁风躯体,携全家人等着正义曙光的到来!最后,不禁向高层呐喊,对涉案公法人员屡屡试错的枉法行为由谁来监管?此连环案由谁来负责查处?
多家媒体已将此问题上报到山西党委政府纪检,太原市委政府相关领导,各级领导极为重视,已派专人调查,进展情况媒体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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