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郝有平,女,汉族,群众,原怀仁马辛庄信用社职工,身份证号码:142133197503121021。
被举报人:郭超,男,汉族,党员,原怀仁马辛庄信用社主任,身份证号码:140624198801215513。
举报请求
1、请求查证被举报人对抗组织审查,伪证使举报人陷入本金150万元的债务陷阱、索贿受贿、虚假诉讼、公器私用、公私倒置,强制举报人为单位购福利品、交电费等行为;
2、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证被举报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盗窃、侵吞集体资产,职务侵占、虚构账户、内外勾结、虚报账目、高利转贷、挪用公款、私分集体资产、非法倒贷、存贷挂钩,个人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等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性质改变应查农民集资资产去向:原山西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辛庄分社,现更名为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辛庄分理处 。属于金融机构事业编制,地方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合作金融组织,前身是集体企业,现在是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非官方)。原为农民筹集组成资本金,农民用钱可以贷款,目的限制和打击高利贷。现集体资产被蛀空,被迫转制为少数人拥有的私有制。信用社出现腐败现象的根源在于存在监管盲区。无论按照历史沿革、现行法律,信用社的资产都不属于国有资产,当然更不是私人资产,但由于没有真正确立合作经济应有的群众基础和监督体制,又游离在较为成熟的国资监管体系之外,沦为内部管理层控制。
二、挖出蛀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刊发多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陆续落马,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现象,其中《农信社缘何腐败频发》认为根本问题是制度和监管存在漏洞,自身缺乏有效权力监督体系。
举报人认为更缺乏倒查机制,监而不管,制度虚设,不告不理的问题。
本案举报虽然是一只苍蝇,但可以作为典型案例,及时揪出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以清除老百姓身边的腐败。决不可使腐败分子平安落地,成为漏网之鱼。(为了详实反映问题,本文篇幅略长)
1、郭超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无中生有,威逼利诱举报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借条、还款协议证据,以私冒公,隐瞒资金流向,掩盖犯罪,对抗组织审查。
2017年8月1日,郭超为了应对纪检审查,把举报人叫到他办公室,说:“郝姐,帮我个忙,给签个字,我这也当主任了,以后我还要帮你忙,我这有点事,帮我应付一下检查,用完这个条子就没用了。”我不签,他就把门关上,威胁我说:“还能用你个啥,这又和你没关系,要不就打招呼别在这了。”然后将提前用电脑打印出来的150万借条拿出来胁迫举报人签了字。
“还款协议更是威胁逼迫写的”当时为了逃命,还受郭超及家人的人身限制(在(2021)晋0624 民初110号)案子里有郭建兵撤销申请,更是无中生有,虚假诉讼,撤销内容是“郭建兵由于对法律理解不足,后经与律师咨询该案中本人与郝有平无借贷行为”郭建兵根本不认识郝有平,(在(2021)晋0624 民初110号已查出事实)。
附原件内容为:2017年8月1日“本人郝有平,由于资金周转,今向郭超借到人民币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整),利息为月息贰分,期限1年”。后于2020年1月3日向郭建兵书写《协议还款计划》,内容为:“2020年1月3日,经双方同意,郝有平与郭建兵协议还款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所有债务,共计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期间郭超和郝有平之间所有债务和借条全部作废,如无法全部归还,按借条利息正常计算利息”。
2、本案已经构成虚假诉讼
为此双方产生争议,郭建兵起诉,后郭超露面,增加原告。
怀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624民初110号判决、审理认为:
原告提供的2017年8月1日150万元借款借据,没有相应的截止2017年8月1日实际发生交付150万元借款的证据,故该借贷行为未成立。2020年1月3日形成的《协议还款计划》,来源于2017年8月1日的150万元借款借据,亦未成立。原、被告系同一银行工作人员,原告提供的银行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单据,不能证明被告可原告发出借款要约和原告承诺出借款项的行为和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证据充分后,可另案诉讼。驳回原告郭超、郭建兵的诉讼请求。
郭超、郭建兵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认定存在150万元借款的事实,综合分析认为:借贷关系与银行的业务相互交织,认可存在其他借款关系,作出(2021)晋06民终1098号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2021)晋0624民初191号判决对举报人所有证据不予采纳,判决举报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郭建兵、郭超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25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计算利息。
举报人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6民终546号判决,综合分析认为:本案郭超与郝有平的借据、郭建斌与郝有平的还款协议、存取款凭条等在案证据及历次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意见,一审法院认定郝有平与郭超、郭建斌之间的借款数额为150万元并无不当。驳回举报人上诉,维持原判。
举报人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民申3736号民事裁定,驳回举报人再审申请。
举报人认为:不管几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关键是重审错误认定无依据的150万元证据,混淆了实际借贷与虚假证据的关系,而涉嫌枉法裁定
重审(2021)晋0624民初191号判决认定郭建兵、郭超证据如下:
1、第一组证据:证据1,借据原件一份,郭建兵、郭超证明,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郝有平借到郭超150万元,向其出具150万元的借据,并承诺支付月息2分的利息。
很明显,此证据不能成立,一是郭建兵、郭超证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郝有平借到郭超150万元,那么证据又如何产生于2017年8月1日,显然不符合事实,又无截止2017年8月1日实际发生交付150万元借款的证据。即哪有没有借到款,就打借条的道理?没有证据,就用后期只要签郝有平名字的信用社业务流水凑数当证据,还扬言要多少有多少,最后竟然非法调出300多万的业务流水作伪证。
二是郝有平在2017年7月20日,才从怀仁鹅毛口信用社调入怀仁马辛庄信用社(怀仁联社有调令);郭超在2017年7月23日,从怀仁毛皂信用社调入马辛庄信用社,总不至于相处8天时间,就个人借给大额150万元,其资金的来源、取款流水、交付过程均不明确,既不符合常理,也无事实过程,如何能够认定?
三是郭超到马辛庄信用社后,作为党员及信用社主任,工资每月为3000元,1988年出生,时年29岁,父亲是多病的农民,闲赋在家,没有收入,150万元是一笔巨款,如何得来?资金来源不明。在郭超到马辛庄信用社后,多次被怀仁市纪检委,朔州市联社纪检委、怀仁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在此之际,郭超又如何敢暴露来源不明的款项?逆水上浮?显示实际支付举报人款项,因此,除疏通后,勉强应付调查外,无合理解释。
郝有平在(2021)晋0624民初110号案中陈述:原告所谓150万元借款合同来源不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到胁迫签订,请求确认无效。此借贷合同为马辛庄信用分社在纪委检查的情况下,原告为了避免查帐,出现库空无法解释,就采用职工背帐的形式进行签订的,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是被告受到胁迫签订的,因为不背帐,就视为关键时候不帮领导,在社里就是异己,必然是打击排除的对象,而且还出于几次受借款帮助的心里裹挟,就违心签订,包括还款计划,因此此合同明显无效。而且如此大的金额,作为银行主任、管理金融的职业人员,不可能不进行程序和流水的完善,如果原告非要以此为据,请出示证据,以虚假的、胁迫、拘在小黑房产生的证据,被告无法认可。
2、证据2,商业写字楼购销合同书及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一份,郭建兵、郭超证明,郝有平自愿将商品房合同及收据交付郭超作为借到其1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担保,因其未还款,迄今仍由郭超持有。
在(2021)晋0624民初110号案中郭超陈述:(第6页8)2017 年底,郝有平和我借完钱给我打了一个借条,我记得好象是60万元还是80万元,记不清了。2018年1月底(那么借据为什么会产生于2017年8月1日?明显不符合事实),郝有平与我统一算帐,郝有平给我打了一个150万元的借据,约定利息2分,期限一年。之后郝有平给我押了一套购房合同,购房人是沈亮。借据到期后,我一直向郝有平要钱,郝有平一直推诿,一分钱也没有给。
一是郝有平所以在郭超手里存有商品房合同,是因为郭超是信用社主任,希望从信用社低息贷款,绝非所谓借款150万元的抵押,如果是抵押,起码有一个抵押协议,也不会向郭超高利转贷150万元,郭超以此扣留作为要挟,并作为证据在法庭使用,完全是一种以非法手段,权力胁迫和虚假诉讼勒索达到合法目的“仙人跳”。
购房合同是沈亮的,是什么时间抵押的?按郭超说法,2018年1月底,合同到期,起码也到了2019年1月底,此实在是子虚乌有。
二是漏洞百出,前后矛盾。2017年8月1日,借款150万元,2017 年底又借款60万元还是80万元,记不清了。2018年1月底,郝有平给我打了一个150万元的借据。
按陈述这是多少钱?难道钱多的没有去处?真的记不清了?既然一分钱也没有给,还能多次大额借给郝有平钱?那么60万元或80万元及2018年1月底的150万的证据呢?看看都有360-380万元了,怎么凭空臆造,信口开河呢?
有些谎言往往是自己戳穿的。
3、证据 3,协议还款计划原件一份,郭建兵、郭超证明,因郝有平未还款,2020年1月3日,郝有平向郭建兵出具还款计划协议,承诺2020年 12月31日还款,约定如不能还款,按借款约定支付利息,即月息2分。
请注意《协议还款计划》内容关键字眼:“归还所有债务”,“期间郭超和郝有平之间所有债务和借条全部作废”,所有债务的组成是什么?本金+利息?还是有其他债务?足可见此《协议还款计划》与2017年8月1日,借款150万元,根本不是一码事,以此作为2017年8月1日,借款150万的证据显然不成立。事实过程不对应。
且郭建兵为此撤诉,并自认与郝有平无直接借贷行为。足见郝有平为郭建兵书写还款计划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4、第二组证据:证据1,郝有平与郭超短信截图复印件四张,郭建兵、郭超证明:第一,郝有平提供沈亮的银行账户,郭超将款项打入沈亮账户,郝有平、沈亮收到借款;第二,郝有平想用房屋抵顶借款,自认借到原告借据上的150万元;第三,郭超根据郝有平要求的地址家具店与郝有平签订协议还款计划,不存在胁迫。
郝有平与郭超短信截图复印件四张,那一张是证明郝有平提供沈亮的银行账户,郭超将款项打入沈亮账户,郝有平、沈亮收到借款?那一张是证明郝有平想用房屋抵顶借款,而且自认借到原告借据上的150万元?郭建兵为此撤诉,并自认无直接借贷行为,还款计划的产生还有真实性吗?
5、证据 2,2019年12月30日,郝有平主动致电郭超还款的录音,郭建兵、郭超证明,第一,郝有平自认150万借款,其欠本金在 140 万元以上,郭超对其讲明本金是150万元,连本带利应该是 200 多万元;第二,郝有平自认,借款本金140万元,明确陈述本清利清,尚需还利息;第三,郝有平抵赖说接这个账目,郭超明确否认并讲清是属于个人借款,在此条件下郝有平讲,想给打清欠款,认可属于还个人借款,同时在郭超明确讲本金150万,利息有40多万的情况下,郝有平的答复是想给郭超打清借款及利息,能够证明郝有平借郭超本金100多万元的事实存在,且同意还利息。
其中对话如下:
郭:140万了!本来就是你的饥荒!还信用社的饥荒了
郝:咋能成我的饥荒了,我都有数了,给你转过去40万啥的,那都有数了!
郭:嗯,知道了,那咱们见面聊吧。200多万了!我是真佩服你,你是真会算账了!
为什么会发生在2019年12月30日,原来是郭超要找人换掉郭建兵贷款的户头,需要背死人股,所以找郝有平谈话,郝有平不给背,说:咋能成我的饥荒了,却没有见面聊的结果。
6、证据3,2020年12月18日,郝有平以房抵顶欠郭超借款的录音,郭建兵、郭超证明,第一、2020年12月18日,郝有平与郭超通电话,认可欠款并同意还本付息,同时明确债务属于个人借款,具体的陈述是这是我跟你借的钱;·第二、郝有平与郭超协商以房抵债,房屋价值上百万元,2020年12月18日,郝有平认可借郭超款项并同意以房抵顶借款本金利息,且本金上百万元,因其抵账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郭超没有同意。
通话内容郝有平并不认可郭超所谓的巨额欠款,认可钱不多,球大点钱,即欠郭超买车钱9万元。所以商量不妥,是因为郝有平要处理债务,郭超认为郝有平的房子不值钱,要抵顶实际价值上百万元房子,郝有平不同意。
7、证据4,2020年11月29日辛日清与郭超的通话录音,郭建兵、郭超证明,2020年11 月和 12月郝有平为了与郭超协商还清本金和利息,主动找到怀仁县云中镇法律服务所,辛日清受郝有平委托与郭超协商以房抵顶本金和利息,且辛日清主动给郭超打电话,代表郝有平协商以房还本息的事宜,因双方关于房价的单价有差距不足以清偿郝有平欠郭超的借款,故没有谈妥。
证据显示辛日清仅仅与郭超讨论房屋评估价格,希望双方能够处理。
8、证据5,微信截图,郭建兵、郭超证明,2020年12月7日,辛日清受郝有平委托与郭超协商以房抵顶借款本息的事宜,仅按郝有平单方主张的单价,每平米 3300 元起价,七间房每间57.79 平米,总价达1334949元,足以证明不论是郝有平本人还是受委托进行抵账协商的辛日清均确认借据上借款的本金150万元是真实合法的。
辛日清仅仅发了一张房屋平面图,用于评估参考,没有确定抵顶金额和房屋数量。无法证明其郭建兵、郭超证明目的
9、证据6,2021年8月21日,郭超到怀仁市云中镇服务所找到冯所长的录像,视频证明,第一、郝有平的确委托过法律服务所的人就偿还郭超借据上本金及利息 150万元找郭超进行协商的事实是真实的;第二、法律服务所派出人员辛日清就郝有平欠郭超150万元本金及利息找郭超进行过调解,特别是法律服务所指派人员接受委托后一定会审核相关材料、询问委托人,在确认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且有证据支持、委托人认可,服务所在确认债务真实合法且委托人自愿还款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相关的调解工作,足以证明郝有平认可借据本金150万元和利息,该事实有证据予以证明真实性、合法性;且是辛日清和郭超加了微信,辛日清要求以房抵债,并发了房子的位置图,让郭超选,郭超要求10间房,郝有平不同意。
怀仁市云中镇服务所冯所长证实,只是双方自愿处理,联系协调,不存在认定具体金额,具体房屋数量的事实。
综上,郭超作为银行职员应该清楚贷款合同签订的程序,但本借贷无实际交付的证明,无转账流水,无借贷原因、无贷款用途、无资金走向、均时间错位。所谓郝有平向郭超借款150万元都没有2017年8月1日前或当日相对应的依据,其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完全不搭界,故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和枉法裁定。
三、举报人答辩【见(2021)晋0624民初110号判决】
1、2017年8月25日购买不良资产4.9万元入股款是事实;
2、2017年12月8日,从郭建兵处取14.5万元,用于还曹希尧借款,是事实。
根据上诉提交的证据一足可以证明,郭超所主张的资金均系其通过职权违法给其父亲郭建兵发放贷款,前后总计违法发放贷款多达700多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郭超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并且将该资金用于转借高利贷以谋取暴力,郭超更是知法犯法,郭超的一系列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犯罪等,应当被依法严处。
3、2017年12月5日,借款45万元,2018年1月8日,借款30万元现金,要求被举报人提供证据,如无证据证实,举报人不予认可。
4、2018年5月15日,举报人通过同学杨春光在农村信用社贷款30万元,给被举报人转账25万元,杨春光出庭作证,但被举报人居然不予认定,实出意外。其余28900元、10000元、7800元,分三次给了郭超的同事姚海璐转付郭超,郭超的账号:6230512040000003131.
5、2018年9月14日,举报人通过农村信用社打给被举报人郭超20万元;
6、2018年11月10日,举报人通过工商银行打给被举报人郭超4.99万元;
7、2018年12月20日,举报人还被举报人34560.98元,马辛庄信用社工作人员姚海璐作证。
8、2018年12月27日,举报人通过工商银行打给被举报人郭超10万元;
9、2018年12月27日,举报人丈夫沈亮用330万元归还沈亮在马辛庄信用社贷款,结余29250元,归还被举报人,经办人是姚海璐,但郭超没有出具收据。
10、2018年,郭超安排举报人给马辛庄信用社垫付电费共计7640元。
11、郭超安排举报人给马辛庄信用社买香瓜6900元,没有还款。
12、2018年1月10日,倒贷过程还被举报人借款11万元。
以上总计向被举报人还款共计834950.98元。
其他小账如过时过节被被举报人索贿贵重礼品、礼金无法记起。
四、其他郭超暴露的问题
1、郭超提供又回避掉的一二审证据说明被举报人提供的2018年1月10日,所谓举报人从郭建兵卡里取现金46万元,及2018年1月11日,委托朋友王永生存入举报人老公账户69万元,合计115万元均系伪证。有如下事实可予证实:
倒贷过程:举报人作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受被举报人郭超安排正常工作,为王永生倒贷产生的操作过程的记录,被举报人与王永生是否为朋友关系,还是不明确的其他关系,举报人并不知情,只是清楚王永生是一个老贷户,被举报人利用王永生的账户操作贷款,王永生三字也是举报人所签。
2018年1月8日,举报人在被举报人的安排下,为王永生办理了倒贷170万元。为了避免库空需要补仓,就在2018年1月10日,分别从郭建兵卡里取现金46万元、举报人丈夫沈亮的姐夫龚秀卡里取现金80万元、从被举报人表弟郝潇捷(实际为郭超专用账户)卡里取现金22万元,共计148万元,余下的部分由被举报人补现平仓。平仓后于2018年1月11日,再为王永生办理贷款210万元,以补还平仓人。同日在补还过程中,转答辩人丈夫沈亮账户69万元(等于归龚秀69万元),转郝潇捷账户79万元(含郭建兵46万元、郝潇捷22万元、龚秀11万元),共计148万元,在此过程中龚秀的11万元用于举报人还被举报人借款11万元。
这个倒贷的全过程,一查就明!王永生本来不能还款,为什么还继续增加贷款40万元,款的流向去了哪里?是否涉嫌盗窃,签订重大合同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而且以此流水作为郝有平借款证据,是否涉嫌伪证罪。
2、郭超盗用郝潇捷的银行账户,在没有明确授权,没有郝潇捷亲自签字的情况下,以马辛庄信用社主任身份盗用郝潇捷德账户进行违法放贷,违规倒账倒贷以谋取非法利益(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只有主任有权利通过审核)。该证据的来源系郭超在一审重审中提交的证据,经过郝有平整理后获取的新证据。根据该证据可以看到郝潇捷账户在仅仅半年的时间,在没有本人到场的情况下,通过取现立即转存的方式倒账倒贷多达1000万,明显不符合常理,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说明频繁取现转存的理由,那便是该银行卡被信用社主任郭超实际掌控,郭超以他人的名义操作倒账倒贷更为隐蔽,更为安全。
3、关于郭超举证郝有平借郭超8万元、42万元的所谓事实:
该两笔款从郭超处取出转入郝潇捷账户均发生在2018年1月24日,系郭超安排郝有平转帐的过程记录,证据:郭超账户6230511570001593197取8万元;证据:郭超账户6230512040000003131取42万元;证据:转存郝潇捷账户(本账户还特别标注为分账号)204171010100000779352入50万元,与郝有平借贷毫无关联性。
所谓郝潇捷账户实际就是郭超借名的专用账户,郝有平从未见过郝潇捷本人,况且操作过程的客户签字:均非郝有平本人,是郭超盗用郝有平名字进行,可做鉴定,故此二借据均系伪证。
为了证实郝潇捷账户就是郭超借名的专用账户,马辛庄村人古意龙于2021年6月7日出具证明,证据证实:于2018年1月25日(即次日),郭超安排古意龙从郝潇捷账户204171010100000779352(分账号)取款400万元,古意龙还特别声明该款项:“钱我没拿到一分钱,都是内部员工扣留”,又是何意?(证据)。如果落实清楚,郭超就是在做无本的买卖,也是马克思说得上绞刑架的事情。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郭超所主张大额借款系2017年12月8日之2018年1月24日。与郭超给郭建兵违法发放的贷款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基本吻合,因此可以证明郭超所主张的借款,系其以信用社分社的主任身份违法套取的贷款,其违法行为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双方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更不存在2分的高额利息之说。
7、郭建兵并非适格当事人,对于借款事实并不知情,还款计划书属于无效协议。
郝有平提交的证据五,郭建兵在一审中主动提出撤诉,因此郭建兵并非该案件的适格当事人。郭建兵也明知本案跟自己并无任何关联,对于借贷事实并不知情,并非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因此郭建兵才会提出撤诉。关于还款计划书,郭建兵并非借贷合同当事人,对于郭超和郝有平的借贷事实并不清楚,因此不存在郝有平和郭建兵协商一致,对借贷账目进行核对的事实,既然没有对账,何来所谓的还款计划书,因此郭超提交的还款计划书属于无效协议。
8、郭超提交的借款交付证据系违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郭超在一审以及重审中提交了大量的银行内部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存户的存取记录,(详见110号案件一审卷宗29页证据清单,191号案件47页证据3),以上证据均系郝有平在马辛庄主任郭超的指挥要求下倒账倒贷所产生的工作业务流水,并非双方真实的资金交付记录,并且该证据系郭超违法获取,侵害了信用社的商业秘密以及存户的个人信息,应属于违法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在马辛庄信用社,郭超为了逃避检查,掩盖其窃取集体资产的罪恶事实,还给其他职工进行“背牛子”,恶意坑害他人的事实不胜枚举,随着上级机关的深入调查,必然会发现更大的线索。
10、只要被郭超选中的猎物,就是待宰的羔羊,能够被罗列一堆是非,找个点,动物世界,丛林法则,整吞在皮口袋之内。举报人被其利用社会人,多次威胁,曾经被拘禁在小黑房3小时,用车往走拉,至于短信、语言恐吓不计其数,举报人先惧怕其官威,不敢做声,一起顺从,后如同得了恐惧症,多次报警才得以无性命之忧。
11、举报人强烈认为:一个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虚构与事实错位认定的案件,一定会得到大家的公正评价,即使是迟来的正义,举报人也感激涕零。
综上所述,郭超滥用职权,虚构账户、内外勾结、盗窃、私分侵吞集体资产,存贷挂钩,挪用公款、非法倒贷、高利转贷、金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对抗组织审查,伪证使举报人陷入本金150万元的债务陷阱、虚假诉讼、索贿受贿、公器私用、公私倒置,强制举报人为单位购福利品、交电费等行为,令人触目惊心,已经构成犯罪。
郭超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贵重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为家人谋取私利,鱼肉百姓,已经触犯党纪。
郭超身为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可能不知道《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等党纪国法,但躺在金钱上,私欲膨胀,难以自抑,理想信念崩塌,党性修养缺失,毫无敬畏之心,人生观严重扭曲,价值观极度物化,把国家和集体托付管理的金融资源当作交易筹码,当作自家一亩三分地,在党的反腐高压下不收敛、不知止,明知故犯,性质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严重损害党和集体利益,应予严肃处理。
故特举报至上级机关,望能够立即启动调查,打击违法犯罪,还我公平正义!
此致
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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