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朗乾坤,法治社会,岂容“蝇蚁”猖獗

2023-07-05 01:23:09  来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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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法院---判决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整垮民营企业家,造成百万元经济损失!

      尊敬的济宁市委领导、山东省委领导、中央纪委领导:

     我叫乔时淼,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众鑫棉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 632 号,公民身份号码 370829195909132519,联系方式:13853719386。

      我是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8295860679064。现我反应如下问题,情况属实,本人 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李景长,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 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16号,身份证号码370829195812232513。

      李景业,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 宁市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7n号,身份证号码370829195808102513o

      李景旺,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 省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468号,身份证号码 370829195611152533c 联系方式:13954768103.

      双方因支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于2023 年6月5日作出的(2023)鲁0829民初794号民事判决,(2023)鲁 0829民初792号现提出申诉和控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的群众说“老虎”离得太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驳:“现有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

    长期上访户、刁民:李景业、李景旺、李景长,在村里一贯横行霸道,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他们所说的:“现有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纯属虚假的,绝不真实!我这边只征用了21户村民的土地,我有证据证明!(附图:证据是嘉祥县金屯镇政府、金屯国土所提供的。

      2、驳:乙方已“实领政府土地补偿金”

     纯属捏照事实,歪曲事实,随意编造!上访户、刁民:李景业、李景旺、李景长,在村里无恶不作,经常组织策划群体性、个体性上访,不断煽动群众闹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实属“村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关于“土地补偿金”,我有充分证据证明款项被政府挪用,存到: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失地农民资金 142050元)。(附图)

申诉请求

         请求中纪委、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改判我不应支付给李井长、李景业、李景旺土地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逾期违约金。

        一、案情经过

       嘉祥县法院对本案所认定的事实错误,采信了金屯政府陈攀等6人的签字,法院出庭作证,不实无效的担保协议书与虚假的证人证言, 这才导致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与判决结果上的错误,应当撤销,重新 改判。

     1、嘉祥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的是我给他们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款。我不服判决。2015 年1月31日此土地就不再属于他们的了。政府出让给我的两宗土地 中,压根就没对方(李景业、李景长、李景旺)任何土地。他们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政府出让给我的土地中有对方的土地。我这边有证据证明没有这三家的土地!(附图)

       政府国土所征收了村民的土地,均由金屯 政府国土所侯所长进行了补偿安排,这与我无关;只是政府国土所征 收土地后,出让给了我,我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我是花钱从政府手 中买过来的国有土地。对方要求我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 本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纯属对我的讹诈。

      他们的土地已经全部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了《棉花加工厂协 议书》转让给我,三个人不再对此土地享有任何权利;一审法院未实地考察属于严重错误、未真正查清土地属不属于征收范围内,属于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2、我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是嘉祥县金屯镇政府、金屯国土所提 交的。

     提交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0)鲁08民初 1869号,提交了 2016年6月22日、2016年H月15日21人失地农 民花名单及政府和国土所打到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失地农民资金 142050元,在陈攀、国土所侯所长,《担保协议书》是虚假无效的, 是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其原因是:

     (1)这个协议是怎么出台的,我被胁迫只是签个名就行。一开始 对方要的15万元一亩,陈攀他们经过10天左右协商,定为政府征收 成本5万元一亩,土地成本5万元一亩,共计10万元一亩。

    (2)我签名时的担保协议上,当时只由甲乙双方,根本没有金屯 镇政府的领导和陈攀各部门的领导签字,他们的签名,只是后来他们私自加上去的,两个担保协议书签字是一个字样,不是亲笔签的,是扫描过去的,我不知道。从那以后再也没见过原件。我有给陈攀打电 话录音,他说原件在派出所里。2021年2月9日从燕屯村委会陈攀、国土所所长又私自转到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142050元。

   (3)双方签这个担保协议的目的,是镇政府在当时只是稳住他们 三人不上访。因为几年来,他们三人不断地去上级部门上访,签协议 时正好是中央开会,县政府、镇政府非常担心他三人趁中央开会时去 北京上访,想稳住他们不去上访而采取的权益之计;他们也多次对我 的人员打骂、侮辱、往身上泼粪便,用粪便、杂土封堵我公司的大门(附图为证) 不叫生产.

      给我的公司造成极大的破坏作用,导致信誉下降,无法生 产,买卖不能做。在这种情况下,既然金屯镇政府领导采用虚假的担 保协议来稳住那三人关键时期不上访、不闹事,这对我恢复正常生产 也有好处,我是在镇政府领导对我诱骗、劝说、威胁、施压下我被迫 签的名。结果后来弄假成真,镇政府不管不问了,导致我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李景业、李景长、李景旺,在2022年1月12日,在公司门口用倾倒土、鸡粪、垃圾方式聚众闹事,殴打、侮辱我公司负责同志。并纠集社会上的地痞、流氓,进行打、砸、抢、夺,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从经营。当时,我的生命受到威胁,为了保护我的人身安全,在22年7月6日,我求助派出所保护并吃住都在派出所的二楼宿舍里。这样,一直到9月底以后,我才敢缕缕续续出来!心里一直担惊受怕,因为这些黑恶势力太无人性啦!因为,金屯镇政府官员都怕他们,更何况我一个小老百姓!可悲呀!可悲!真是法外有天呀!

      鉴于这些情况,镇政府不管不问,派出机关又听政府的。所以,才演出了这一幕幕惨景!(附图)

     金屯镇政府为了抓政绩,不让这些上访户去上访,采用欺上满下的手段,支持、纵容地方黑恶势力,成为了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总之,群众对身边的腐败问题有着更深切的感受,其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和威信。实践证明,只有在重拳“打虎”的同时,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基层,不放过任何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才能给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

      3、陈攀等6人的虚假证言不是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关于本案中金屯镇政府的干部陈攀的证人证言的内容完全是虚 假作证,是不真实的。陈攀作为镇政府的干部,不实事求是,出尔反 尔,陈攀说现土地已被政府征收,乙方实领政府土地偿金,土地成 本5万元,另加每亩失地补偿金5万元。陈攀为维护镇政府什么假话 都说,陈攀等6人虚假作证两份抵押担保协议书,请求中纪委、中级人民法院到底被什么样的利益关系才促使他们这么不顾事实真相,胡编乱造为对方出力。(此陈攀事件本人有录音作证,可随时待查。)判 决书(2023)鲁0829民初792号21户失地农民是假的,陈攀说叫我把失地成本土地补偿金142050元,他们土地没征收,应按5万元一 亩,一审法院不去厂地去查,在开庭时间法官利用开庭出去打电话了。

     3、一审法院在判定本案,事实上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一是 采信了对方的一面之词;二是采信了虚假的担保协议书内容;三是采 信了陈攀6人编造的假证言;可我的陈述,我所出示的原始证据,一 审法院均已借口未加盖单位公章,来源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这样 那样的不成立的理由不予采信。但我的这些证据,均系原始的、真实 的证据。由于一审法院对该案在没查清真实过程的情况下,就主观意 断地判决我支付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款,是极其错误的,是不成立 的,我是冤枉的;我坚决不服,要求中纪委、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 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改判我不应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此致

       敬礼!      

     举报单位:济宇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举报人:乔时淼

       联系电话:13853719386

       2023年6月25日

附:金屯国土所侯所长(13280074168)提供的银行转账回单 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抵押担保协议书二份。

抵押担保协议书

     甲方:李景业,身份证号码370829195808102513,住嘉祥县金屯镇 燕屯村:13562771098

    乙方: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乔时淼

    因乙方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欠甲方土地补偿款,经

   甲、乙方及金屯镇人民政府三方多次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如下:

   1、乙方原租赁甲方承包土地(甲方系被占用土地十家代表,详见名 单)已建厂使用(面积以原租赁合同土地面积和后期占用李广春0.2亩共计10.054亩为准),现土地已被政府征收:乙方已实领政府土地 补偿金,为解决纠纷,乙方同意按照每亩单价5万元另加每亩失地 补偿金5万元的标准共10万元补偿甲方,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 偿金总额为100.54万元。

    2、乙方对上述补偿标准及土地面积无异议,土地补偿金乙方一次性 付清给甲方。

    3、付款时间:签协议即日起付款时间2023年1月6日前一次性付 清:乙方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户名:李景业,开户行:中国农业 银行(嘉祥县支行)账户:62284 8133 27655 69419,甲方所代表收取 的补偿款由甲方十家内部分配。

    4、乙方以王满路路北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场地(不动产 登记作为抵押,并在嘉祥县不动 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超出付款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占用王满路 路北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及以乙方资产抵偿甲方土 地补偿金,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甲方协助 乙方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5、上述支付款项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支付,甲方先行直接申请法院拍 卖乙方所抵押不动产(包含房地产),乙方并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6、上述补偿款支付完毕后,甲乙方再无任何纠纷:

    因空口无凭,特立字为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乙方:

  监督方:金屯镇处理“众鑫棉业与燕屯部分群众土地纠纷”问题工作

民事诉论状

    原告: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时淼,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嘉祥镇燕屯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860679064

    被告:嘉祥县金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国震,系政府镇长

   住所地:嘉祥县金屯镇驻地

   被告:陈攀,男,成年人,汉族。系嘉祥县金屯镇政府 公务员,住金屯镇政府。电话:17865203622

    被告: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冠亚大厦14T-1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MD0197365M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土地补偿费142050元及利息,农民借贷月息1分,折款112219.5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政府征用了金屯镇燕屯村的部分农民的土地。由于当时土地补偿费没下发到位,被告嘉祥县金屯镇人民政府以被告陈攀主持动员原告先垫付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可被告 陈攀把持不给原告,本应由被告支付给垫付款的原告,可垫 付款陈攀叫金屯镇财政所于2019年5月27日支付给金屯镇 燕屯村委会,2019年5月28日由嘉祥县财政局支付给金屯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又是陈攀阻止不给原告,又经被告陈 攀转到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私存,这一事实都是陈攀私办 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先行垫付了农民被征用的土地补偿 款142050元,垫付后,金屯镇人民政府陈攀理应把原告的垫付款归还给原告,可金屯镇人民政府与陈攀一直扣住不给, 又把土地补偿款非法转给了毫无关系的山东众翊轩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处,长期保管,就是不给原告,三被告合伙欺骗 损害原告的利益。我有证人金屯国土所侯所长(电话: 13280074168)给我提供2021年2月9日汇入山东众翊轩律 师事务所142050元。这种极不正常的行为,无奈,只得起诉被告,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土地补偿费142050 元,民间借贷月息1分折款112219. 5元(从2016年11月 15日—2023年6月15日),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表:乔时淼       

   2023年6月23日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