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王贵祥,府谷县锦盛煤矿法定代表人。
被举报人:党玉飞,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原党委书记,现任定边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被举报人:刘权,新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现任府谷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举报人:尹生鹏,原新民镇驻龙王村干部,现任榆林市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
被举报人:康文慧,原新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现工作于府谷县煤炭出口公司。
被举报人:王建华,府谷县公安局原副政委。
被举报人:郭建荣,府谷县公安局原办案民警,现任府谷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副主任。
被举报人:张军元,府谷县交通运输局原办公室主任,现任府谷县地道战副站长。
举报人刘埃林、刘和平举报王贵祥与国家工作人员党玉飞、刘权、尹生鹏、王建华、郭建荣、张军元存在利益输送关系,涉嫌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被举报人王贵祥为非法占用村民土地,勾结府谷县公安局王建华、郭建荣等国家工作人员欺压村民,恶意毁坏农用地,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0年,府谷县锦盛煤矿(原府谷县万崖沟煤矿)、府谷县煤炭公司新榆煤矿、府谷县新民镇龙王煤矿因煤炭运输需要,在新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0年5月1日,由余海军代表上述三煤矿与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二村(以下简称“二村”)、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三村(以下简称“三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煤矿征用二村、三村部分土地,并给予两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征用期限4年,从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止。上述协议签订后,三家煤矿即共同出资,在征用土地上修建了运煤专线。
2014年5月1日,《征用土地协议书》期限届满后,新榆煤矿和龙王镇煤矿因资源枯竭都已相继关闭,仅剩锦盛煤矿正常运营(法定代表人王贵祥)。协议到期后,因锦盛煤矿仍然占用该土地,刘埃林、郝亮明作为当时二村、三村的小组长,带领村民与锦盛煤矿负责人王贵祥协商是否续约,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因王贵祥不愿续约,双方长时间协商不成,村民便在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上种地,并无不妥。
村民的合理种植行为显然妨碍了锦盛煤矿对“运煤专线”的使用,锦盛煤矿负责人王贵祥为了震慑、打压村民,继续占用村民土地,便勾结府谷县公安局的王建华指使郭建荣毁坏村民辛苦种植的青苗。为了达到永久免费侵占村民土地的目的,王贵祥还勾结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党玉飞、刘权、尹生鹏,府谷县公安局王建华、郭建荣等人,通过伪造签名、私盖公章、出具虚假文件,将"运煤专线"暗箱操作为"通村公路"。这样一来,村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合法种植行为,就成了非法的“堵路”行为。为了达到震慑村民的目的,王贵祥便能勾结府谷县公安局的王建华、郭建荣等人,“顺理成章”的将无辜村民刘埃林、刘花眼、刘和平、刘埃清、张米霞五人抓捕,并将村民的合法维权行为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举报人王贵祥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输送关系,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欺压村民,非法侵占村民土地,恶意毁坏农用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举报人党玉飞、刘权、尹生鹏、康文慧、王建华、郭建荣、张军元在刘埃林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中,与被举报人王贵祥相互勾结,充当王贵祥的保护伞,违背客观事实,出具虚假证明,涉嫌徇私枉法罪、伪证罪。
为了将抓捕的上述村民彻底定性为刑事犯罪,2015年1月6日,王贵祥勾结新民镇人民政府的党玉飞、刘权、尹生鹏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情况说明》,将本为骗取81万国家建设资金补助款的《协议书》《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通村水泥路竣工验收报告》中的“通村公路”与“运煤专线”纠纷一事连接起来,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将“运煤专线”包装成《协议书》中的“通村公路”。此外,2015年6月4 日,王贵祥还勾结府谷县公安局郭建荣、王建华,府谷县交通局张军元等人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关于对新民镇龙王庙至峰(丰)山公路有关情况的说明》,其目的亦是将“运煤专线”说成是“通村公路”。由此,民事纠纷就被定性为刑事犯罪,维权村民就成了犯罪分子。
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议书》和《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通村水泥路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情况说明》,府谷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对新民镇龙王庙至峰(丰)山公路有关情况的说明》,以上四份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有悖于客观事实,均系虚假的证明文件。
经榆林市纪委调查和笔迹鉴定,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议书》《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通村水泥路竣工验收报告》中原镇长“李兴平”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署,该签名系时任的新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康文慧伪造的,上述二文件中所盖公章亦是违反程序私自加盖的。另,新民镇龙王庙村民证实,施工方"府谷县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在《协议书》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就通村公路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施工建设。时任龙王庙村支书郭双虎证实,府谷县新民镇
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2012年硬化该条运煤专线时,煤矿共出资500多万,但实际经鉴定,硬化该运煤专线仅需150多万,81万建设资金补助款不可能用于涉案道路,涉案道路不曾享受过建设资金补助款,而是一条基于《征用土地协议书》由煤矿出资修建的运煤专线。2021年二村、三村向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申请龙王庙村内通村公路信息公开,限期内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未作答复,二村、三村起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2)陕0822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开案涉相关政府信息",但截止今日,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仍未公开相关信息,二村、三村负责人找到府谷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陈宏斌,其称:"判决公开,我没有东西公开,找不见东西。",证实,当时新民镇人民政府提交给府谷县公安局的《协议书》和《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通村水泥路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情况说明》仅此一份,系党玉飞、刘权、尹生鹏、康文慧、郭建荣、王建华为了将刘埃林等人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所伪造。
府谷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张军元亦证实,给刘埃林等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关于对新民镇龙王庙至峰(丰)山公路有关情况的说明》并非是府谷县交通运输局在经过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出具的,该文件是府谷县公安局的郭建荣起草,“某领导”给张军元打电话让其违反程序加盖了府谷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上述人员伪造证据并勾结府谷县公安局王建华、郭建荣致使村民刘埃林等人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判决作出后,龙王庙二村、龙王庙三村龙王庙二村、龙王庙三村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锦盛煤矿、余海军立即停止侵占龙王庙二村、龙王庙三村村集体
土地,并拆除道路,恢复原状;2、判令锦盛煤矿支付2014年5月2 日至今的占用土地费3691062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及利息227406元,并支付2017年5月15日之后至锦盛煤矿、余海军恢复土地原状之日止的占用费;3.判令余海军支付拆除道路恢复耕地费用合计6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锦盛煤矿、余海军承担。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龙王庙二村、龙王庙三村的起诉。后龙王庙二村、龙王庙三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最高院决定再审,并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286号民事裁定书,在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争议主要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就本案而言,龙王庙二村、龙王庙三村与锦盛煤矿之间的纠纷具有平等性和民事性的特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最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撤销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初154号民事裁定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699号民事裁定;指令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直接确定了龙王庙二、三村与锦盛煤矿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租用与被租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通过该查明内容直接确定了,龙王庙二村、龙王庙三村要求锦盛煤矿返还侵占村民道路、支付占用费用的正当性,该结果与刑事判决书认定内容完全相反,村民的维权行为根本不涉及犯罪。
被举报人党玉飞、刘权、尹生鹏、康文慧、王建华、郭建荣、张军元滥用公权,伪造签名、私盖公章,违背客观事实,出具上述虚假文件,将"运煤专线"强行定性为"通村公路",其目的在于将无辜村民刘埃林、刘花眼、刘和平、刘埃清、张米霞五人的合法维权行为
认定为刑事犯罪,从而帮助王贵祥永久免费占用村民土地。
被举报人党玉飞、刘权、尹生鹏、康文慧、张军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冤枉无辜村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涉嫌伪证罪,应予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举报人王建华、郭建荣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勾结王贵祥,联合府谷县交通运输局张军元伪造证据,出具虚假证明,制造冤假错案,其行为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涉嫌徇私枉法罪,应予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党玉飞、刘权、尹生鹏、康文慧、王建华、郭建荣、张军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有损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被举报人王贵祥沆隆一气,甘愿充当王贵祥的保护伞,勾结王贵祥欺压村民,在刑事案件中更是与王贵祥暗通款曲,出具虚假文件,制造冤假错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弃之于不顾。因此,举报人请求对被举报人的王贵祥、党玉飞、刘权、尹生鹏、康文慧、王建华、郭建荣、张军元所述的种种违法行为予以严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人:刘埃林
联系电话:15229520379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